载入中...
 
     
 
载入中...
时 间 记 忆
载入中...
最 新 评 论
载入中...
专 题 分 类
载入中...
最 新 日 志
载入中...
最 新 留 言
载入中...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载入中...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载入中...


 
 
载入中...
   
 
 
维权案例:职工因病死亡家属获赔8万余元
[ 2007-9-15 0:42:00 | By: 王荣律师 ]
 
何安玲(女,36岁)于2003年4月份被桂林某超市有限公司文明超市录用,在其生鲜部工作,月薪约700元,未签劳动合同。2006年8月24日何安玲因身体不适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检查,不幸被诊断为脑胶质瘤,只得住院治疗。后虽经手术治疗,但未见好转,何安玲于2006年11月13日因病救治无效死亡。何安玲累计住院约83天,支付医疗费约三万元。何安玲死亡时,其女儿8岁。
在何安玲工作期间,超市未帮何安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何安玲生病住院后的2006年10月才开始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在参保前何安玲治病花费医疗费约13800多元无法向医疗保险所报销。另外,住院期间,超市未向何安玲发过任何工资。
在处理完何安玲的后事后,其丈夫蒋有顺向王荣律师咨询其能否要求联华超市给付一定的补偿,王荣律师给予了详细而专业的意见,并建议其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要求。蒋有顺向超市提交了书面的申请,但联华超市口头答复不给予任何补偿。
 
王荣律师于2006年12月25日接受蒋有顺的委托向桂林市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超市委派律师应诉。2007年4月9日,该委员会裁决超市应向蒋有顺及其女儿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病假工资、医疗费等共计约34000元;另外,超市还需按月支付何安玲的女儿救济费至18周岁止(救济费按广西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算,至18周岁预计累计超过5万元)。因此,本案中职工因病死亡其家属累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将超过83400元。桂林市象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效的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虽然超市在裁决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后因其律师诉讼策略和程序处理失误(注:对此将撰文专门介绍),以至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方当事人已经向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律师提示: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也能向单位要求相应的补偿,并非只有因工死亡才能得到赔偿。
 
 
发表评论:
载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