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工邓小雄于2001年11月5日进入桂林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工作,担任协管理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元,后调整为500元。工作期间(共约四年零三个月),邓小雄基本上是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两年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2006年2月20日,公司以邓小雄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将邓小雄予以辞退。
邓小雄被辞退后,于2006年3月27日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邓小雄工作期间(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共17175元(其他方面的申诉请求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理于2006年5月31日做出裁决,裁决认为邓小雄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邓小雄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
邓小雄不服,于2006年6月18日委托桂林明辩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律师代理其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邓小雄工作期间所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0128.63元。2006年8月10日,象山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当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尚未颁布,王荣律师就本案发表的《代理词》);2006年12月27日一审宣判,判决公司支付邓小雄2001年11月5日至2006年2月20日期间的全部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2179.20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于2007年1月5日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小雄要求加班费已经超过了60日时效,且一审法院计算加班费有误,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邓小雄继续委托桂林明辩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律师应诉。2007年5月15日,二审开庭审理;2007年6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邓小雄送达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一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讨4年多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从仲裁到二审终审,历经一裁两审理,耗时一年零三个月(约455天),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加班费数额从1105.4元增加到了22179.20元,法律最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有效地制裁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如公司不主动履行判决,本案将很快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