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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代理八旬老翁揭穿诉讼欺诈
[ 2007-9-15 0:47:00 | By: 王荣律师 ]
 
案情:原告:陈某,男,59岁。被告:申某,男,80岁。受案法院:七星区法院。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6日,被告主动找到原告愿意将其商品房某花园6号楼2楼A1号房屋卖给原告。当天,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伍万元定金,有收条为据。原告为交房款卖掉了自己唯一的住房。2006年9月27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为此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

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根据被告的陈述,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基本的案件真相:2004年12月,被告所在单位进行职工宿舍的拆迁,可以优惠价让职工购买新房以作安置。原告获悉后,找到被告要求以高于单位优惠价伍万元的价格从被告手中购买该房屋,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同时,被告也收取了原告的五万元预付款。但后来,原告反悔不愿购买该房屋,被告便将五万元退还给了原告。2007年8月,原告向七星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我们发现,原告提交的定金收据是伪造被告的签名,原告也没有卖掉自己的唯一住房。据此,可断定这起诉讼是原告有意制造为证进行诉讼欺诈。
我们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后,开庭前原告主动要求撤诉,现法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以下是我代表被告所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申某,男,80岁,文盲,退休工人。
 
答辩人申某就原告陈某诉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称的2004年12月6日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该合同的标的没有明确,即没有明确所要买卖的具体房屋;而且双方对第二期房款的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的,合同没有成立。所以,由于该买卖合同的标的、价款及付款等主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双方签字,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次,事实上是原告自己不想买被告的房子,才导致双方没有继续就房屋的买卖一事进行协商。2004年,被告单位因拆迁要对职工原住房进行搬迁并重新安置住房,单位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原告得知被告也有资格获得一套住房后便多次找到被告,有意买下被告的那套房屋。2004年12月6日,原告要求与被告签订合同,被告提出自己不识字,而且眼睛不好,不懂签合同(当时被告已经77岁)。原告就说“我写好读给你听,你签字就行了”。于是,被告便在原告写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写些什么,被告并不知道。
在原告要求被告签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单位安置给被告的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大小、总房款的多少等,连被告自己都不知道。与原告签合同的第二天,被告委托自己的两个儿子与单位签订了《居住自管公房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单位要求被告缴纳伍万元预付款。被告认为,既然原告想买下这套房子,便找到原告要求其先交五万元预付款。但是原告却说“这房子连瓦都还没有拆一片,也晓不得什么时候才动工修建,这房子我不要了”。被告说“我签订的那份合同是不是要烧掉?”原告说“我划掉行了”。于是,原告便在会同上划了两下(实际上只是随便划了两下),被告也就没有再追问了。
《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房屋必须取得产权,而由于被告当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连房子都还没有开始动工建造,被告自己都不知道房子在哪里。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二、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原告在诉状中虚构了卖掉唯一住房的事实。
首先,2004年12月6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原告需要缴纳五万元定金。既然没有定金条款,原告也就不可能缴纳定金给被告。
其次,被告从来没有签署过收到原告五万元定金的收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收到原告伍万元定金的“收据”,收条内容是其他人所写,收款人处的签名也不是被告所签,绝对系原告伪造。被告在此要求法院对该收据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附《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并依法追究原告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
再次,经调查,原告在2001年9月30日购买了一套81平方的住房,2006年12月6日购买了一套56.1平方的住房,根本不存在卖掉自己唯一住房的事实。
 
三、原告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假如原告与被告在2004年12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也交给被告五万元房款,但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至今已近3年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申某某
                                   代理人:王荣 律师
                                         200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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