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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绝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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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9-15 8:31:00 | By: 王荣律师 ] |
在酒店、餐厅、酒吧等经营场所,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之类的告示,有的餐厅虽然不限制自带酒水,但是会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实际上是饭店和餐饮业普遍的做法。
一、谢绝自带酒水遭到的质疑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各种媒体对法律问题关注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做法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相关告示和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其主要理由大致如下: 第一,经营者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侵害了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谢绝自带酒水是迫使消费者购买高价酒水,既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搭售服务,剥夺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自愿和公平的原则。 第三,餐厅出售的酒水价格不公平,属于暴利;经营者收取的“开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等值,有失公平,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的规定。 总之,认为谢绝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流观点,不少地方的消费者协会公开要求相关经营者不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甚至有消费者将经营者诉诸法律,有的法院认定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很多电视、网站、报纸等媒体经常报道和刊登有关法律人士(包括法学教授、律师)关于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的看法,使得更多的社会公众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谢绝自带酒水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社会上之所以会对谢绝酒水提出质疑,其主要原因是提出质疑的人并未真正深入了解饭店和餐饮业的特殊性,而是片面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和利益分析问题;同时,大多数经营者面对这样的质疑时不能相对系统地地阐述自己的理由,以至反对派占据了绝对的优势。 基于本人对饭店和餐饮业的了解,在目前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很有必要阐述一下饭店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的主要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一,谢绝自带酒水的做法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很多人认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购买经营者提供的酒水。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谢绝自带酒水仅仅是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在其餐厅享用。消费者到餐厅消费是消费者自己选择的,即使消费者选择到餐厅消费,其仍然有权选择或者不选择餐厅的酒水。 餐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限定消费者不得自带酒水到其餐厅享用,只不过是为消费者多提供了一种选择,而选择或不选择此种餐饮服务以及是否愿意承担此种费用,就完全取决于消费者个人意愿。 第二,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厅消费是无偿使用餐厅设施和享受餐厅服务的行为。 自带酒水消费必然比不带酒水要更多地占用经营者的设施和营业时间,必然要使用经营者的酒杯等餐具,要更多地享用餐厅的灯光、空调、音乐以及餐厅特有的氛围,要让经营者为此支付更多的营业成本。从等价有偿、公平合理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消费者是不能无偿地享受该服务的,酒店也没有义务免费提供该服务。如果选择了这些到这些餐厅又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就自带酒水享用的话,实际上自带酒水享用的行为是无偿地占用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设施,这显然对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第三,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是经营者行使财产所有权的表现。 这是很多人没有考虑到,其实道理很简单,经营者投入大量资金建造餐厅,配置大量的设施以及服务人员,经营者对这些财产和设施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内容,所有者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经营者有权不允许他人无偿地使用其设施和享受其服务,也有权对使用其设施和享受其服务的人收取相应的费用,以达到收回投资获取利润的目的。因此,承认经营者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就是承认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 第四,谢绝自带酒水是经营者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 经营饭店和餐饮属于企业行为,作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尤其是饭店餐饮业,既不属于国家垄断行业,也不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因此,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就可以根据经营的需要决定其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或者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所以,餐厅不提供客人自带酒水来消费的服务,是酒店经营自主权的表现。 第五,经营者提供的酒水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与其提供服务相对应,物有所值,并非是暴利。 到餐厅消费,无非是吃饭喝酒,而吃饭喝酒在家里也可以在其他很多场所进行。消费者为什么要选择有一定档次的餐厅去吃饭喝酒,除了图个方便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更多的服务和精神享受。因为在有一定档次的酒店、酒吧、餐厅等这样一些特定的场合饮酒实际上可以获得一系列综合性地服和精神享受务。不仅可以品尝到可口的菜肴,而且还能享受到豪华餐厅的浓厚文化氛围、舒适的空调、柔和的灯光、悦耳的背景音乐、考究的家具和餐具以及热情周到的服务。在一定档次的饭店、餐厅宴请宾客更能彰显主人身份和地位,也使被宴请的宾客获得被尊重的感觉。消费者之所以能获得这些精神上的享受,会觉得比在家喝酒更有情调、更有意思,是因为经营者付出了相应的营业成本而精心营造出来的。 因此,我们不能用市场上酒水的价格来衡量餐厅出售的酒水价值,因为餐厅出售的已经不是单纯的酒水,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这些综合性的服务和精神享受是消费者在市场上单纯买一瓶酒是无法获得的,因此其价格自然要比市场价高一些。只要其价格相对合理,使消费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务就无可非议。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六,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看看我们身边熟悉的肯德基、麦当劳等外资餐饮企业,他们都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品去享用的。其实,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是国际通行的惯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的规定,如果法律对于一种交易行为没有明确地规定,那么交易习惯和国际惯例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第七,谢绝自带酒水是经营者出于对消费者负责所作的合理限制。 如果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中毒等事件,很有可能无法分清是消费者酒水质量所致,还是经营者提供的食品质量不合格所致,而在无法分清责任的情况,往往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八,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可能导致消费者权利滥用,以至影响餐厅的正常经营。 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部分消费者有可能只消费少量的饭菜,然后自带酒水和其他食品在餐厅店享用。这不仅会增加餐经营者的营业成本,而且会更长时间的占用餐厅的设施,影响餐厅招待更多的消费者,从而导致使餐厅收入和利润的减少。因此,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享用的消费者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为了保障其正常经营的需要。
三、实践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虽然说谢绝自带酒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经营者在实际操作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否则极易产生纠纷。根据笔者的经验和认识,建议经营者在实际操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经营者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餐厅的有关规定告知消费者。包括张贴告示、菜谱注明、说明、预订单合同约定。 第二,建议将开瓶费改为服务费,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第三,酒水价格和服务费要相对合理,明码标价。 首先,应该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其次,收费价格应该为目标客源的消费者普遍接受。正如消费者可以选择经营者一样,经营者也可以通过其目标市场的定位来选择消费者。由于不同档次的餐厅或者消费场所,所设定的目标客源是不一样的,消费者所能接受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大多数人接受小饮食店的价格,却可能无法接受五星级酒店的消费价格,但并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五星级酒店的价格是不合理的。所以只要经营者制定的酒水价格和服务费如能为目标客源消费者普遍接受,就是合理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 第四,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或者收取开瓶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假如来消费的客人很重要,或者其消费金额比较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在权衡利弊后应灵活掌握,适当的时候可以允许可以自带酒水或者免收服务费。 四、结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都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即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其判断的主要标准是看该条款是否公平合理。通过笔者以上论述,我们有理由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比允许自带酒水更能真正体现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反,如果强迫经营者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反而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造成真正的不公平。 因此,谢绝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经营者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或者对自带酒水者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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