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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2007-9-15 8:37:00 | By: 王荣律师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OO七年)
 
序号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99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7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14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4
农、林、牧、渔业
10075
   
17737
   
171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29576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4号通知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
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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