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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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王荣律师
案情介绍:
某房产开发公司,准备不在桂林做了,想辞退一些员工,工程部的水电工韦师傅就成了被辞退的目标。但是公司考虑到辞退员工要补偿,而韦师傅在单位工作了三年多,将近4年了,工资是1800元/月。为了不给补偿,公司便想办法逼他自己离职。
单位的做法是,在2006年10月16日下了个调令,把韦师傅调去售楼部卖房子,做售楼小姐的事情,而且工资从1800降到了900元。韦师傅虽然心里不满,但是还是去了。每天和售楼小姐一起上班,卖房子。但是,做了一个月,整个公司一套房子都没有卖掉。于是,2006年11月18日公司老总说:韦师傅,你一套房子没有卖掉,不胜任工作,你被辞退了,不用上班了,请你马上办理离职手续!韦师傅说,单位辞退我,应该给我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不合法啊!单位说,书面通知我不给,坚决不给!
没有办法,韦师傅离开了公司,并与单位结清了11月份的工资和押金,离开了公司。
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惨遭败诉
韦师傅认为单位明显是欺负人,侵害劳动者权利,便向秀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多,不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损失1800,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等等。
但是,仲裁开庭时,公司的律师说,公司没有辞退韦师傅,是韦师傅自己擅自离职的。而且在离职前9天旷工,因为考勤明细表显示11月10日至18日没有打卡。当时韦师傅成人没有打卡,但是因为他们单位实行指纹打卡,韦师傅的手指脱皮,打不起卡。当时,韦师傅向单位领导反应过,说不要紧的,算你上班的。结果到了仲裁,公司说他是旷工了!韦师傅有口难辨。
最后,秀峰仲裁委裁决:韦师傅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辞退了他,而且证据表明韦师傅旷工9天,属擅自离职,故意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的工资损失等,但养老和医疗保险应该补缴纳。也就是说,仲裁只裁决了单位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
一审:委托律师起诉,一审大获全胜
韦师傅不服改裁决,找到我作为他的律师,向秀峰区法院提起诉讼。我提出了以下请求: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一个月通知,赔偿一个月工资1800;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200,及额外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600元;
3、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保险待遇诉讼共6930元。
4、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等等
一审开庭时,公司的律师坚持说韦师傅是擅自离职的,属于违反公司纪律,单位按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补偿。
我们提供了一份证据,就是韦师傅找公司领导询问被辞退原因和要求提供书面辞退通知要求的录音,录音清楚地证明,公司以韦师傅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书面通知不能开。
我指出:公司说是以韦师傅属旷工擅自离职,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因为韦师傅没有旷工。不打考勤卡是事实,但可能有很多原因,并不必然是旷工。如果是旷工,应该让员工签字确认旷工的事实,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
最后,秀峰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提出的请求,判决:
1、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一个月通知韦师傅的造成的工资损失1800;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共10800元;
3、赔偿未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失业保险待遇诉讼共6930元。
4、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二审:庭辩激烈处险境,运用技巧扭转局面
一审判决后,单位不服,上诉到了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时,对方换了律师。
二审开庭时,对方抓住韦师傅没有打卡,大做文章。说韦师傅旷工,单位规定旷工5天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韦师傅是知道的。所以,单位让韦师傅走是人合法的,其要求经济补偿金以及未提前通知的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庭审开始,主审法官的看法明显对我们不利,法官问:你说你手指脱皮有什么证据,你说你上了班又有什么证据?叫我们当场拿出证据,确实很难,因为这是二审了!法官觉得,没有打考勤是事实,你主张不是旷工应该提供证据证实,因为只要上了班,总会有一些证据证明,比如同事的证明,客户资料等等。
但是我们确实没有办法把证人叫来,而且在单位的同事不可能来作证。法官还问了很多细节(比如卖房子在什么地方,有多少售楼小姐,每天多少人去看房子等等),由于韦师傅没有出庭,我也讲不清楚。法官的意思:这些无法讲清楚,说明你没有上班!所以,形势对我们非常不利。
但是,由于我准备充分,我抓住了对方的一个要害,把形势给扭转了过来!
我问对方律师:2006年11月的工资是否发给了韦师傅?
对方律师说:发了(我知道,他不敢说没有发)。
问:发了是多少?
答:500多吧,具体不记得了!
同时,我提醒法官: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规定,每旷工半天,扣罚一天的工资(即旷工一天扣两天的工资)。
我说:如果韦师傅11月份旷工了9天,那等于当月就只上了9天的班,按规定旷工9天应该扣18天的工资,为什么11月份单位还发了韦师傅500多的工资?这充分说明单位根据没有按旷工处理,而是按照出勤(包括没有打卡的天数)发放了工资,怎么现在能说是旷工呢?!更何况单位拿出任何按旷工处理韦师傅的证据。
对方的律师辩解:有些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考虑到员工的困难,就没有扣工资了。
法官说:那为什么旷工了要解除劳动合同就严格执行,而旷工扣工资就不严格执行,你们单位的制度执不执行是随意的吗,那你单位就不要制定制度了!
到此,我发现法官已经站到我这边了,放心了!
终审判决
2007年10月19日,二审判决已经下来了。桂林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单位的上诉。
至此,这个案子,员工一方已大获全胜!狠狠地打击了单位的嚣张气焰!
所以,法律还是蛮公正的,我们要相信法律。
下面是引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隐去了当事人名称):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规定上班需打卡记载考勤是事实,但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上诉人仅仅以被上诉人(韦师傅)没有打卡为由,主张被上诉人旷工,证据不够充分,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旷工事实。且上诉人未按法律规定向被上诉人送达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上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辞退被上诉人,应该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赔偿因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工资损失。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从事水电项目工作的技术人员,上诉人在调动被上诉人工作之前,其月工资为1800元。上诉人以工作需要为借口,未征得被上诉人的意见,也未进行任何岗位培训,不合常理地将没有市场销售营销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的被上诉人硬性调到市场部,从事其并不胜任的置业顾问工作,并在大幅度降低被上诉人工资待遇不久,以其旷工以及不胜任工作为由非法辞退被上诉人。因此,上诉人上述行为不合理,其合法性也存质疑。为体现公平正义,一审法院客观、合理地将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为1800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第一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律师总结:
1、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有法律依据,不能无故解雇员工,而且解雇员工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否则应该赔偿一个月工资损失;
2、单位辞退员工,要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如果不支付,提起仲裁时,可以要求再加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当然,如果是因为员工严重违纪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不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被解雇,哪怕是因为违纪被开除、辞退,都可以得到失业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那就由单位赔偿。
最后,希望大家掌握法律知识,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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